“三方协议”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
“三方协议”与劳动合同:一纸之隔,千差万别
A君问曰:“三方协议”与劳动合同,其间究竟有何迥异?且听我细细道来。
其一,主体之别,犹如星辰与皓月。“三方协议”之中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与学校,三者鼎立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,其角色之重,自不待言。而学校,犹如守护之翼,维护就业秩序之井然,保障双方权益之无损,更兼验证学子信息之真实,其作用不可小觑。反观劳动合同,则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相依,遵循平等自愿之原则,依法而签,简约而不简单。
其二,依据之异,犹如江河与山脉。“三方协议”,根植于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之法规沃土;而劳动合同,则依托《劳动合同法》之巍峨山巅,二者各领风骚。
其三,内容之别,犹如春花与秋月。“三方协议”,涵盖毕业生之自身风貌、就业意向,用人单位之接纳之意,学校之审议派遣,宛如一幅青春洋溢的画卷。而劳动合同,则必须依法明确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报酬、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,宛如一份严谨细致的契约。双方更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,涉及具体事项时,还可优先适用本地法规,灵活而多变。
其四,签订之时,犹如晨曦与黄昏。“三方协议”,多在学子毕业前夕,犹如晨曦初露,预示着新生活的开始。而劳动合同,则在入职之时正式签订,犹如黄昏降临,标志着职业生涯的启航。
其五,效力之异,犹如流星与恒星。“三方协议”,乃毕业生择业之路上的临时驿站,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,终于报到之时,犹如流星划过夜空,短暂而璀璨。而劳动合同,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长期约定,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,双方不得随意变更、中止,犹如恒星闪耀,恒久而不变。对毕业生而言,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,原就业协议便如风中残烛,黯然失色。从这点来看,就业协议岂能替代劳动合同?
综上所述,“三方协议”与劳动合同,犹如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之双生子,虽相互联系,却分处不同阶段,发挥着迥异的作用。其区别之明显,犹如日月之昭昭,不可混淆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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