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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

三方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同: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、劳动协议。劳动合同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才签订,与学校无关。而三方协议只是一份就业意向,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文件,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三方协议。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,则以劳动合同为准。

       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。就业协议,通常也被称为三方协议,是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,旨在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。


     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,就业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预约合同。它预约了未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将签订的劳动合同。当毕业生正式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后,就业协议中的许多条款将转化为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。因此,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奠定了基础。

     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,就业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。它受到民法典的规范和调整,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,如双方自愿、平等协商、等价有偿等。同时,就业协议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契约精神,即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诚实守信,遵守协议的约定。

      此外就业协议还具有教育性和保障性。作为学校参与的一种协议,它体现了国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,具有一定的教育性。同时,就业协议也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性,如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明确了违约责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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